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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綱
第二章 會籍
第三章
會友大會
第四章 禮儀
第五章
聖工推展之體制
第六章
長老執事會
第七章
受俸之規定
第八章
不動產業
第九章
設立分會
第十章 附則
第一條:本教會定名為山景城中國基督教會( Mountain
View Chinese Christian Church)
第二條:本教會地址設於 175
East Dana St, Mountain View, CA.
第三條:本教會之信仰
(l)我們信:全部新舊約聖經六十六卷均係上帝所默示,為我們信仰及生活唯一最高權威與指標。
(2)我們信:上帝乃父、子、聖靈三位一體;是同質、同權、同尊、同榮;是自有永有唯一的真神。
(3)我們信:得救是本乎恩,也因著信;耶穌基督道成肉身,為童貞女馬利亞從聖靈感孕所生,被釘十字架為人代死贖罪,三日後復活,升天,並要再來審判活人死人;凡靠主耶穌基督認罪悔改者,均蒙重生得救。
第四條:本教會奉主耶穌基督為教會元首,以宣揚基督福音,領人歸主,聖徒各盡其職,肢體配搭服事,相顧相愛,建立基督的身體,完成主所託付之使命為職責。
第二章
會籍
第一條:合於下列各項之一者,皆可加入本教會為會友:
(1)凡在本教會決志信主,經本教會牧師、長執考察其信仰言行純正,確實蒙恩得救,並接受洗禮後,均為本教會會友。
(2)凡與本教會信仰相同的基督徒,如願加入本教會,且已陸續參加本教會主日崇拜達三個月以上者,經本會長執會認可通過後,可接納為本教會會友。
(3)本教會聘任之牧師及傳道人及其配偶為本會當然會友。
第二條:投票權:
凡會友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不得享有會友大會之投票權:(l)在召開會友大會之日不足十八歲。(2)在召開會友大會之前,長執會認定該會友未克經常出席主日聚會。
第三條:會籍之終止:
(l)凡自動退出或轉去其他教會之會友,經由長執會認可後,其在本教會會友身份即告終止。
(2)凡會友言行有嚴重違反聖經教訓或本教會會章者,曾經牧長勸告無效,由長執會表決後停止其會籍。
第三章
會友大會
第一條:會友大會為本教會最高的權力會議。
第二條:A)年度會友大會:於四月份舉行。由長執會主席召開及主持一切。法定人數為具投票權會友一半以上之數,並由主席提出全年工作報告及檢討,又討論牧師、長執、及會友所提之議案。B)臨時會友大會:必要時經長執會通過後,得召開臨時會友大會。
第三條:前條所列之會友大會及臨時會友大會,除本會章內另有規定外,概以現場出席會友過半數以上通過表決為原刖。
第四章
禮儀
第一條:本教會遵照聖經教導,設立以下兩種禮儀:
(l)洗禮:凡受聖靈感動,接受耶穌基督為救主而蒙重生得救,均可接受洗禮。由牧師主持,以表明已經與主同死、同葬、同復活之見証。
(2)主餐:由長執會規定日期,在主日崇拜中舉行,記念主耶穌為我們捨身流血贖罪之救恩,該禮儀由牧師主持,全體信徒均可分領餅與杯。
第五章
聖工推展之體制
第一條:本教會秉承主耶穌基督吩咐:「你們要去,使萬民做我的門徒」(馬太28:19)之大使命,並由聖靈之引導,建立真神所喜悅之教會。
第二條:教牧方面:本教會禮聘主任牧師一人,牧師傳道人若干人,為本教會各項聖工之指導,聘書
(Employment Contracts) 必須包括事工內容,
績效標準, 每年工作評估, 外出及假期規定。
聘書由長執會正副主席制訂。
教牧執掌如下:
(l)主任牧師為教牧同工之帶領者,負責教牧工作之分配,並輔導教牧之靈性及事奉。
(2)牧養全教會信徒,探訪會友及慕道友使他們靈命成長,並調解會友家庭問題。
(3)安排每主日及其他特別聚會講壇、聖餐、婚禮、喪禮之主持。
(4)輔導各長老執事之工作分配,推動長執會所決議聖工之推行與檢討。
第三條:長老方面:
(l)本教會在必要時得設立長老若干人,配搭牧師們推動聖工,並協助教牧人員牧養會眾。
(2)本教會所禮聘之牧師為當然長老。
(3)長老資格:依據提前三章一至十三節及提多一章五至九節:
A.本會會友,年在四十歲以上,曾受洗禮已逾五年,並做過執事同工兩年,熱誠服事有見証。
B.信仰品行均端正,靈命充沛,善管自己的家,且得會友之信任愛戴。
(4)長老之遴選:由教牧提名,先經長執會三分之二通過,在一個月前推荐會眾,並經會友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後,由教會牧師們舉行按手禮;所按立之長老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,最長連續任期為十二年,連選辦法與首次遴選相同。
(5)牧長團
(牧師,傳道,及長老)
得舉行不定期聚會,由主任牧師擔任主席。
第四條:執事方面:
(l)執事資格:依據使徒行傳六章一至六節、提前三章一至十三節。
(2)執事工作:依長執會分配,服事眾弟兄姊妹。
(3)執事產生:
A.執事名額至少五人,任期兩年,每年梯次改任二分之一左右,最長連續任期為四年。
B.執事人選由長執會提名,會友大會出席且具投票權會友過半數核定任命之。
C.選舉前一個月,應將候選人名單公佈,以便會友為候選人代禱。
第六章
長老執事會
第一條:長老執事會由長老與執事所組成,簡稱長執會。本教會各項聖工有賴長執會推行,每年分工一次,其工作項目最長連續任期為四年,長執之分工如下:
(l)主席:由長執會推舉本會所按立長老中之一人擔任之。未設立長老前,選執事中一人擔任。其職責如下:
A.擔任長執會議主席。
B.負責長執間聖工之配搭與協調。
C.配合教牧執行長執會議之決議案。
D.教會應繼續舉辦之聖工籌劃與分配。
E.會同主任牧師代表教會出席教會外有關教會之會議。
F.當教牧及長老均虛懸時,代理執行一切職務。
(2)副主席:
A.襄助主席推行長執會所決定之聖工。
B.當主席缺席時,代行主席一切職務。
(3)文書組:
A.處理教會各項來往文書。
B.負責教會各項會議記錄及檔案保管。
C.編製每週主日崇拜及其他節慶程序表。
D.教會消息對外之刊登。
(4)靈修組:
A.計劃年度夏令會。
B.計劃年度培靈會。
C.安排並協助各區造就性查經班。
D.鼓勵會友各家舉行家庭禮拜。
E.籌辦年節各聚會(與主日學組配搭辦理)。
F.關懷會友每日的靈修生活。
G.關懷教會禱告聚會。
(5)本地佈道組:
A.計劃年度佈道會。
B.舉辦個人佈道訓練及門徒訓練。
C.協助福音團契進行各種佈道工作。
D.推動福音性查經班及家庭福音聚會。
(6)海外差傳組:
A.舉辦年度差傳年會。
B.舉辦不定期差傳研討會或參加地區性差傳研討會。
C.組織差傳禱告會。
D.籌劃或支持福音廣播。
E.支持宣教士、差會及福音機構。
(7)大眾傳播組:
A.出版見証分享季刊。
B.出版書籍。
C.進行報紙刊登福音文章。
D.屬靈圖書之搜集及保管。
E.影音宣道。
F.其他宣道工作。
(8)關顧組:
A.會友登記卡及通訊錄之編製。
C.關顧貧寒有需要的會友。
D.慰問病老會友、歸天會友家庭及其他不幸事項。
E.祝賀會友家庭喜慶。
F.協助牧師調解會友家庭問題。
(9)團契組:
A.組織各團契,並協助安排聚會。
B.徵得主任牧師同意,聘請團契輔導員。
C.舉辦團契單獨或聯合退修會。
(10)主日學組:
A.組織完整主日學,由搖籃班到老年班。
B.定期召開主日學教職員會議。
C.徵得主任牧師同意,聘請主日學教職員。
D.安排主日學課室。
E.編排主日學教學課程及進度。
F.舉辦年節聚會(與靈修組配搭辦理)。
(ll)聖樂組:
A.詩班之組成與訓練。
B.選擇每主日詩歌之獻唱。
C.策劃節期之獻唱。
D.指揮及司琴人材之培植。
(12)財務組:
A.會計之工作(由財務組長兼任)
a.教會收支帳目之登記及每季之收支報告。
b.教會年度預算之編製與控制。
c.教會年度結算之編報。
d.教會所有現金及其他財務之審核。
e.教會有關稅務事項。
B.司庫之工作:
a.負責教會現金之出納與保管。
b.教會各項支出應先經會計審查是否合於年度預算,再經長執會主席(或副主席)及會計共同簽署後,方得由司庫支付。
c.教會如有特別需用或庫存不足時,司庫應在長執會中提出報告。
d.本教會各項奉獻收入,須按奉獻者列明科目登記帳冊,以備查考應用。
e.年終後應製發會友獻款收據。
(13)產業管理組:教會動產與不動產及用具、物品之保管、使用和維修。
(14)總務組:
A.會堂之佈置、保養、整潔及聚餐之安排。
B.聖餐之安排。
C.協助會友聚會之接送。
D.教會需用各項物品之購買。
E.協助辦理教會年度各聚會。
F.其他臨時發生而與各組無關事項。
第二條:本教會經費來源全賴聖靈感動,熱心奉獻;所有收支統由會計、司庫按季結帳,並列報於主日崇拜程序表內。
第三條:每屆年度新舊長執交接後,財務組應要求各組造具全年度預算,交由財務會計彙編全教會新年度總預算,提至長執會審查通過後,再提交會友大會通過後實施,以期會友盡力奉獻。
第四條:每屆年度結束後,如有盈餘庫存,應半數移入建堂及維修基金帳戶內儲存,另一半移入預備金項下。
第五條:在年度尚未結束前,如某項科目預算已用罄,需要追加預算,或有其他事故必須支付者,經長執會通過後,可在教會預備金項下撥付,或由長執會主席報告會友舉行特別奉獻,以資挹注。
第六條:本教會對外一切重要行文及簽立契約、憑證等文件,經長執會或會友大會通過後,均以教會名義行之,由主任牧師及長執會正副主席共同簽署。
第七條: 長執們如有感聖工日漸繁重,有增加人手之必要,可徵得主席同意,各自邀請會友襄助,組成工作小組,配搭推行聖工。
第八條:長執會開會討論議案以三分之二通過為原則。
第七章
受俸之規定
第一條:本教會聘請主任牧師一位,先由長執會產生聘牧小組至少三人,物色適當人選,提經長執會通過後,推荐給會友大會,經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贊成後,由教會以聘書禮聘之。任期滿後,雙方認為能繼續同心事奉,得由教會續聘。會友大會投票程序及計票規則,
參照會章附則第十章第五條。
第二條:本教會聘請牧師傳道人若干人,由主任牧師提名,交由長執會通過後,推荐會友大會,經三分之二投票贊成後,由教會用聘書禮聘之;若主任牧師出缺,則由長執會主席召開長執會,產生聘牧小組,依照第七章第一條之程序聘 請牧師或傳道人。其首次任期二年,任期滿後,雙方認為能繼續同心事奉,得由教會續聘,其任期由雙方商討之。會友大會投票程序及計票規則,
參照會章附則第十章第五條。
第三條:本會傳道人可按立為牧師,由長執會及會友大會三分之二通過後,組成牧師團予以按立之。
第四條:本教會若遇牧師出缺時,長執咸認會友中有弟兄被主呼召,並有牧養恩賜,經全教會懇切禱告,並由會友大會三分之二通過,予以按立為本教會牧師,其任期、薪俸參造本章第二、五條辦理之。
第五條:本教會視聖工發展需要,需雇用職員,其聘請及管理之辦法由長執會另訂之。
第六條:本教會牧師、傳道人及其他雇用職員,均應支給薪津,其各別薪津若干,則由長執會每年議訂之。
第七條:凡支給薪津人員,自擔任職務之日起,均應按照政府規定,參加醫療保險,其繳付保險金額,全由本教會支付。
第八條:凡支給薪津人員,在本教會工作滿五年以上者,因故辭職,應由本教會發給酬勞金,其金額多寡由長執會商定支給之。
第九條: 凡支給薪津人員,在本教會事奉十年以上而辭職者,或自願退休者,本教會發給退休金,其金額多寡由長執會商定支給之。
第十條:本教會所按立之長老,均為無俸給之聖職。
第十一條:本教會牧師、傳道人及職員在任職期間,如被發現其信仰上有違背真道、謬講聖經、隨從異端,或行為品格不正,或家庭破裂等嚴重問題,經查明屬實,由長執會提交會友大會三分之二通過,予以解聘或解雇。
本會之不動產業購買、出售或轉移須由長執會三分之二通過,並提交會員大會三分之二通過,
才能實行。
第九章
設立分會
第一條:
本會可於國內外設立分會。
第二條:
凡國內外與本會信仰相同之教會,
有意加入本會成為所屬分會,
可用書面向本會申請。
經本會長執會及會員大會三分之二通過,
才能接納。
第三條:
申請歸屬本會之教會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接受本會長執會之指導。
第四條:
本會有義務扶助分會靈性之長進及設立長執會。
第五條:
分會應一律冠上地名。
稱為
"XXX中國基督教會"。
第六條:
分會得自聘牧者,
惟應事先向本會報備。
第七條:
分會財政獨立。
須直接向政府申請
E.I.N.
(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)。
第八條:
分會應向本會報告一年來的事工及財務。
第九條:
分會之不動產業購買、出售或轉移須經分會按會章通過,
並取得本會長執會三分之二通過書面批准,
才可實行。
第十條:
分會如欲脫離本會,
應有分會會員三分之二通過,並經本會長執會三分之二通過書面批准,
始得脫離關係。
第十章
附則
第一條:本會章經會友大會出席會友三分之二通過後實施。
第二條:本會章施行細則由長執會另訂之。
第三條: 本會章如有未盡事宜,得提交長執會研討,並交會友大會三分之二通過後實施之。
第四條: 本會章中英文各具乙份,但以中文為依據。
第五條:
會友大會
投票會議,選票與選票計算方法
1.
法定人數為該會議有投票權會友的一半。
2. 出席投票會議且具投票權會友的人數須超過法定人數。
3. 所欲投票表決的提案,應只有兩個選擇∶贊成或反對。
4. 贊成者可在贊成方格打記號。反對者可在反對方格打記號.
不表明贊成或反對者可交回空白票。
5. 所收回的贊成票和反對票的縂數,稱為有效票數。
6. 有效票數須超過出席會議且具投票權會友的半數。若不具備這條件,該提案即視為已被否決。
7.
提案通過須贊成票與有效票數的比例符合會章規定。
1966年2月l1日修改
1970年8月2日修改
1971年8月8日修改
1973年8月12日修改
1980年4月27日修改
1993年2月7日修改
2001年4月8日修改
2005年8月28日修改
2010年9月26日修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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